113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燕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明弦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