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劉宥妡
被 告 鄒振玴(即龍之茶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係請求
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