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楊予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35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629號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下稱
系爭裁定),聲請
鈞院執行處對訴外人即
債務人黃子豪(下稱黃子豪)
強制執行其任職於被告
期間之薪資,經鈞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7693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核發移轉命令,命被告於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自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
執行費用484元之範圍內,將債務人黃子豪對被告每月薪資
債權3分之1
予以扣押並移轉予原告。
詎被告於接獲前開
執行命令後雖均未提出
異議,
惟亦未依
上揭執行命令
所載內容履行。復依黃子豪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薪資所得為399,600元,每月薪資約為33,300元。復依系爭裁定計算,至113年7月31日止,黃子豪積欠原告合計87,358元。為此,
爰依系爭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執行命令、黃子豪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計算書、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783號
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卷一第15-37頁),
經核無訛,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上開卷證資料,自堪認原告上開主張應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扣押及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
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