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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勞小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楊予銣  
被      告  精進木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35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62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裁定),聲請鈞院執行處對訴外人即債務人黃子豪(下稱黃子豪)強制執行其任職於被告期間之薪資,經鈞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7693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核發移轉命令,命被告於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自111年5月8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484元之範圍內,將債務人黃子豪對被告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予以扣押並移轉予原告。被告於接獲前開執行命令後雖均未提出異議亦未依上揭執行命令所載內容履行。復依黃子豪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薪資所得為399,600元,每月薪資約為33,300元。復依系爭裁定計算,至113年7月31日止,黃子豪積欠原告合計87,358元。為此,爰依系爭移轉命令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執行命令、黃子豪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計算書、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783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卷一第15-37頁),經核無訛且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是本院審酌上開卷證資料,自認原告上開主張應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扣押及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