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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勞小字第 2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王薇鈞  


被      告  程龍軒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勞小字第2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通  譯  李冠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98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以採信。原告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