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王薇鈞
被 告 程龍軒
上列
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勞小字第2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7 日下午2 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通 譯 李冠廷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98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事實
堪以採信。原告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應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