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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勞小字第 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里區○○里○○○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馬葉翠雲 住○○市○里區○○里○○○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瑞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喬雅 住同上) 
被   告 DANG TRONG LAM(鄧重力)
           住TIEN LONG QUANG THANH YEN TH
            ANH NGHE AN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16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29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