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里區○○里○○○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馬葉翠雲 住○○市○里區○○里○○○00○00號
住TIEN LONG QUANG THANH YEN TH
ANH NGHE AN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16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29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