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59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南老爺行旅、林達琳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出之員工任用通知書上所記載之「老爺府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台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5至9樓」且查該公司之代表人為「廖年祈」,與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被告「老爺行旅、法定
代理人林清波」均不一致,請原告查明補正正確之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名稱、地址。
二、被告林達琳部分,請記載其正確
住居所,以利送達。
三、
上開補正書狀,除「
正本」提出於法院外,應附加「影本」3份,另應再提出原起訴狀(含全部證據資料)之「影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