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勞小專調字第6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333元,尚應補繳66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