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明忠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