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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勞簡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黃家緯
訴訟代理人  凌正峰  律師                   
被      告  亞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橋帆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反訴部分,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