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建文間請求給付常態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26,6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