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勞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2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8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
簡易庭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61至173頁),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