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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劉佳翰 
相  對  人  成億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次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