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晏瑋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