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33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瑞琛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相對人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並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應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查,相對人張瑞琛已於113年1月19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首開說明,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