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82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郭修華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郭修華間聲請調解事件,因相對人現於監所執行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7日以函文檢送出庭意願調查表予相對人,詢問相對人有無意願到院調解,相對人回覆不願意到院,此有相對人出庭意願調查表附卷
可稽,故應認
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