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司調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郭東進、郭世華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郭東進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592,440元及利息未清償。
詎相對人郭東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74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郭世華。相對人郭東進明知對聲請人尚有債務存在,仍將系爭不動產移轉
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郭世華,已害及
債權人債權之行使,
顯有意脫產以規避聲請人將來實施
強制執行,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
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
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
所載,聲請人係請求塗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核其內容屬須由法院判決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
形成之訴,而調解
乃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
合意,與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意思表示不同,
形成判決所生之
形成力,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依
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
核屬不能調解者,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