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靖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