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請求返還獎金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93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