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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03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蘇舜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3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9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
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57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