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2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