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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05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0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秀玟 
被      告  蔡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05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上午10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11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第9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