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0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0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永棋 
被      告  李水袵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原為泛亞商業銀行),借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1年,期滿三十日前,如立約人不為書面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内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按日計息,每月底結息一次,自借款日起,每月15日為最終繳款日,應繳足最低繳款金額,如未依約繳納時,契約第11條規定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所欠債務。再依契約第8條規定,逾期按貸款總額自應償日起逾期未滿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有本金及利息拒不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8條及第11條第1項規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自應償還前開請求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本件案經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置之不理,民法第474、477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5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客戶資料查詢單、分攤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附表、公告報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證據調查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上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金32,56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本金,併請求被告給付以本金計算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利率亦在法律承認範圍內(民法第205條並參),自為法之所允,應准許之。
(三)綜上,原告依上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2,565元及自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被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利息。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78條、第91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