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8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林明富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萬叁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明富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