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09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9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通 譯 閔國湘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沈佩霖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