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09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被      告  林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09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3 日下午4 時1 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273元,及其中新臺幣79,220元自民國
113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