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11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良一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1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通 譯 張惠雯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18元,及其中新臺幣6,874元自
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
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6,874元、小額代收款6,842元及
提前終止契約應付補貼款12,702元,共計26,418元,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
嗣遠傳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1日將
本件債權讓與原
告等語。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費門號資訊、
債權讓與證明
書、電信費帳單、門號服務申請書、催告函
暨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斟酌,視
同
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