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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12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王英芳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通  譯  王文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