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英芳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通 譯 王文妘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