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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12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盧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2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2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32元,及其中新臺幣43,864元,自民
國113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