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 萬4791元,及其中新臺幣1 萬2933元自
民國113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