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2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690元,及其中新臺幣3,781元自民國
113 年2 月15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
息;另新臺幣25,604元自民國113 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
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
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