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3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通 譯 邱靖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889元,及其中新臺幣19,954元,自民
國113 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