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1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111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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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