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15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嘉涵即黃玉燕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嘉涵即黃玉燕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