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2/20-12/22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1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劉席君即劉怡綸即劉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00元,及其中新臺幣27,515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