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16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