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194號
原 告 郭佳珍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春節、清明節
期間斷網,故請求損害賠償等語,經查詢被告設立登記於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此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
可稽,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