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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1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1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裕城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陳奕岑 
            陳橐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奕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02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陳奕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被告陳橐玄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陳奕岑負擔。如對被告被告陳奕岑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橐玄給付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方式
4萬1028元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25%
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息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