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秦子陽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通 譯 張惠雯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96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
告
迄至112 年10月11日止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47,996元未給
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 年10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
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本院
卷第21-65 頁)。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