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琮祐
劉文娟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主 文
被告藍建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陸拾元,餘
由被告藍建南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