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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24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林琮祐 
被      告  藍建南 

            劉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藍建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陸拾元,餘
由被告藍建南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