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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24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范惠霞 


被      告  楊智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4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 萬3449元,及就其中4 萬9938
元至民國113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