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范惠霞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4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通 譯 翁怡欣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 萬3449元,及就其中4 萬9938
元至民國113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