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縈
林霈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52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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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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