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2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5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通 譯 黃伊美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93元,及其中新臺幣54,182元自
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4,060元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