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26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王志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1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