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2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而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