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30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明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23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