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3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侯雅玲  
            黃如玉  
被      告  楊佳昀即葉佳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據内容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9日起至113年7月9日止,借款本金之償還自借款日起,前六個月為還本寬限期自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於每月9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借款日/撥貸日為年率1.845%)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内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被告自113年4月9日起即未依約攤付本金,尚欠本金10,161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還,依簽立之勞工紓困貸款借據第10條第㈠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經催討無效,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如訴之聲明(即如主文第1項)。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書聲明書、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是依證據調查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被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利息。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