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以欣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