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綉滿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主 文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李家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
叁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家成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原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
保險人,因李家成過失擦撞訴外人黃崇斌,已賠付黃崇斌新
臺幣(下同)83,375元,且李家成係無照駕駛,原告依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在給付金額之
範圍內,代位黃崇斌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
告即李家成之繼承人繼承遺產範圍內向被告
求償,應屬有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