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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小字第 13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黃宥銘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0月30日下午1 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16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5 日
  起至113 年6 月4 日止,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3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 計
  算之利息。並自113 年4 月6 日起至113 年6 月4 日止,按
  週年利率0.1845% 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3 年6 月5 日起至
  113 年10月5 日止,按週年利率0.272%計算之違約金。
  113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44%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