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
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以被告前戶籍地址為基礎向本院提起訴訟,
惟依本院查得個人戶籍資料,可知被告
住居所應
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因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內門區,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